內容提要: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91條指導意見(2023.11修訂)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
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91條指導意見
2023年11月修訂
一、《民法典》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規定
01、第一百八十八條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91條指導意見(2023.11修訂)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
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91條指導意見
2023年11月修訂
一、《民法典》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規定
01、第一百八十八條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02、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03、第一百九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04、第一百九十一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法〔2021〕94號)
05、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不適用延長的規定。
06、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二十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延長的規定,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規定(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1次會議通過)
07、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0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權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損害,且在取得、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終止并確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應民事主體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的,有關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本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解釋文號:法釋〔2022〕6號
四、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時效司法解釋》關于訴訟時效起算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法釋〔2020〕17號)
09、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10、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11、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12、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13、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解釋文號:法釋〔2020〕17號
五、最高人民法院個案批復與權威觀點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實施小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典》同時規定了普通訴訟期間、特別時效期間和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三者的起算規定看,我國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兼采了主觀標準和客觀標準。
14、普通時效期間和特別時效期間的起算需滿足以下條件:
(1)權利客觀上受到侵害。權利受到侵害是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前提之一,如權利未受到侵害,不涉及訴訟時效問題。
(2)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雖然權利客觀上受到侵害,但是權利人可能并不知道權利受侵害情況,故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將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作為條件之一。所謂應當知道指的是以一般人的標準,權利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
(3)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侵害人。權利人知道權利受侵害還不夠,如果不知道侵害人是誰,也無法行使請求權,故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還需要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的義務人。
15、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相比,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最長訴訟時效采用客觀標準,從權利受到損害之日開始計算。
二是不考慮權利人何時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及具體義務人。即使權利受到侵害后權利人一直不知道,但是只要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除極特殊情況下的訴訟時效延長外,人民法就不予保護。
三是具有固定性,該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固定為20年時間。
16、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也有例外規定。例如,《保險法》第26條第2款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再如,《海商法》第258條規定:“就海上旅客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計算:(一)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二)有關旅客死亡的請求權,發生在運送期間的,自旅客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因運送期間內的傷害而導致旅客離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計算,但是此期限自離船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三)有關行李滅失或者損壞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這些規定中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有特殊規定,優先于《民法典》普通時效期間和特別時效期間,并不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17、實踐中,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要根據案件情況予以確定,例如,在閻某某與天津市某服務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人體受到傷害致殘時,傷殘等級的確定是賠償權利人向賠償義務人主張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等全部損失的前提和基礎。賠償權利人在傷殘等級確定之日起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應予支持。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18、公司債權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為依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公司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
19、直接索賠的訴訟時效
商業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確定后,保險人應當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提出請求的,第三者有權依據《保險法》第65條第2款的規定,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人拒絕賠償的,第三者請求保險人直接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如何認定,實務中存在爭議。
根據訴訟時效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三者請求保險人直接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向保險人的保險金賠償請求權行使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20、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支付逾期辦證的違約金,從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四)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法【民四】民傳(2021)60號)
21、【無單放貨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正本提單持有人以無單放貨為由向承運人提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從承運人應當向提單持有人交付之日起計算,即從該航次將貨物運抵目的港并具備交付條件的合理日期起算。
22、【請求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訴訟時效】
承運人在履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過程中將集裝箱作為運輸工具提供給貨方使用的,應當根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確定訴訟時效;承運人請求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集裝箱免費使用期屆滿次日起開始計算。
23、【與共同海損分攤相關的海上保險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因分攤共同海損而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為保險事故(共同海損事故)發生之日。
涉及海上保險合同的共同海損分攤,被保險人已經申請進行共同海損理算,但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理算報告尚未作出,被保險人無法向保險人主張權利,屬于被保險人主觀意志不能控制的客觀情形,可以認定構成訴訟時效中止。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即理算報告作出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4、【沿海、內河保險合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訴訟時效起算點】
沿海、內河保險合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起算日應當根據法釋(2001)1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沿海、內河貨物運輸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問題的批復》規定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確定。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交房與訴訟時效問題
25、關于買受人在約定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交房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買受人主張出賣人交付房屋的請求權應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出賣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態經過訴訟時效期間喪失勝訴權。
第二種意見,買受人在約定交房期間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簡單地認定為已超過訴訟時效,而應區分出賣人在約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備交房條件分別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出賣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屆滿,買受人根據合同約定可以請求出賣人交付房屋。其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應當區分具體情況:①房屋具備法定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②如果房屋尚不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房屋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之日起計算。
26、關于買受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才請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也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出賣人所承當的主給付義務為轉移房屋的占有,更為重要的是轉移房屋所有權。如果出賣人僅向買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系沒有履行轉移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違約,訴訟時效期間應該起算。因此買受人未在出賣人違約之日起兩年內請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喪失勝訴權。
第二種意見,房屋已經交付的,買受人在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出賣人已經將房屋交付于買受人,買受人亦已實現對房屋的占有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質,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分期履行合同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意見】:
27、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對該問題形成了統一的裁判尺度:基于同一合同所約定的債務具有整體性、分別起算會割裂合同的整體性、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考慮,分期履行合同的訴訟時效應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在此之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再適用該裁判標準,在此之后審理的一、二審案件,應當按照該裁判標準進行審理。
(七)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無效合同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意見】:
28、一般而言,在合同無效后產生的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請求權,往往是基于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認為基于其真實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具有有效性,一方已履行合同義務,而另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產生的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請求權,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其權利實現的期限均有明確、合理的預期,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因此,在約定期限屆滿而義務人不履行約定義務之時,權利人應認識到其權利受到侵害,而無論合同在事后是否被確認無效。
所以,一般而言,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應當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而不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算。如認定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算訴訟時效,則因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或以合同無效為由得以在無限的期間內隨時要求合同對方實施給付行為,必將使其間的民事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有礙于社會流轉的客觀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穩定,有悖于民事訴訟時效制度的本旨。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2020修正)》(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修正)
29、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起重新計算。
批復文號:法釋〔2020〕17號
(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復》
3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相關規定,結合海事審判實踐,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三章規定的相關請求權之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確定。
批復文號:法釋〔2014〕15號
(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向出賣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31、根據你院報告所述情況,馮樹根向廣州市白云農業綜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云農業公司)購買農藥,雙方并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也無證據證明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進行約定,因此,該合同屬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白云農業公司向馮樹根主張權利時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復〔1994〕3號批復適用的條件,故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
批復文號:〔2005〕民二他字第35號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等問題請示的答復》
32、在訴訟時效期間,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債權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債權作為從權利一并轉移,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3、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按照上述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自該要求之日起開始計算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蹲罡呷嗣穹ㄔ簩Γ缄P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是答復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國有資產。
因此,債權人對保證人有公告催收行為的,人民法院應比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認定債權人對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
批復文號:〔2003〕民二他字第39號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在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并承諾履行原保證義務能否視為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過債權及認定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等問題請示的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應包括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動催收或提示債權,以及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向債權人作出承擔保證責任的承諾兩種情形。
請示所涉案件的保證人—個舊市配件公司于保證期間內,在所擔保的債權轉讓協議上簽字并承諾“繼續履行原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即屬《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精神。
34、依照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保證人個舊市配件公司承諾之日起,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故同意你院第一種意見。
批復文號:〔2003〕民二他字第25號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青島口岸船務公司與青島運通船務公司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請示的復函》
經研究,我們認為:沿海貨物運輸合同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四章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但可適用該法其他章節的規定。
35、因此,你院請示的青島口岸船務公司與青島運通船務公司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應當適用《海商法》關于貨物運輸訴訟時效為1年的規定。
批復文號:〔2002〕民四他字第13號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分期償還應如何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答復》
經研究,答復如下:
36、在借款、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
批復文號:法經〔2000〕244號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長沙鐵路天群實業公司貿易部與四川鑫達實業有限公司返還代收貸款一案如何適用法(民)復〔1990〕3號批復中“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的復函》
據報告述稱,長沙鐵路天群實業公司貿易部(以下簡稱天群貿易部)為與成都軍區鐵合金廠清償貨款糾紛,于1994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訴,四川鑫達實業有限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天群貿易部于1997年6月經法院準予撤訴后,又于1998年3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鑫達公司返還代收貨款。
37、我院經研究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天群貿易部向法院起訴,應視為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撤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批復文號:〔1999〕民他字第12號
(十六)杜萬華: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點。
觀點解析:
一般認為,已經合法占有使用房屋的受讓人請求出賣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是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存在模糊認識。
38、我們認為,辦理房屋所有權屬證書的請求權與要求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請求權性質不同,逾期辦證違約責任屬于單純的債權性質的義務,從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以及盡快穩定社會秩序的角度,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栋嗣駮o要(民事部分)》在此基礎上規定,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支付逾期辦證的違約金,從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39、具體來說,①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逾期辦證違約金數額的,為一時性債權,從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訴訟時效;②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日或月為單位累計計算違約金數額的,屬于繼續性債權,以每個個別的債權分別適用訴訟時效。這既可以促使出賣人盡快履行辦證的義務,也可對買受人給予適當的補償,有利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觀點來源:《<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理解與適用》,杜萬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指導意見
(十七)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發商逾期交房、辦證違約責任糾紛案件審判指引》(贛高法〔2021〕18號)
40、購房人主張逾期交房或辦證違約金的,應當自合同約定的交房或辦證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購房人舉證證明存在向開發商提出過交房或辦證請求等訴訟時效中斷情形的,違約金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41、開發商未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時效抗辯,在二審、再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時效抗辯的,不予支持。
(十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逾期交房逾期登記糾紛案件的紀要》
42、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按日或按月累計計算違約金數額的,為繼續性債權。出賣人對違約金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應以每日或每月的個別債權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
(十九)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引》(已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22年總第36次會議、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第6次會議討論通過,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同意)
43、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支付逾期辦證或者逾期交房違約金,違約金為固定金額的,從合同約定或者法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時效期間。按日或者按月等時間單位累計計算違約金的,按每個個別債權分別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二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審判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44、無效合同產生債務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以下情形確定:
(一)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后,因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而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或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履行了各自義務,爾后合同被仲裁機關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確認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從確認合同無效的仲裁裁決或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45、債務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以下情形確定:
(一)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并向債務人明確債務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的,訴訟時效從債務人表示拒絕履行之日起計算;
(三)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了履行債務計劃,債權人沒有異議的,訴訟時效從履行計劃載明的最后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46、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十一)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2012年3月7日
47、如何確定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合同簽訂后,尚未完全履行,當事人因履行中產生爭議訴至法院,經法院釋明后,提出確認合同無效,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請求的,對于訴訟時效的起算,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的,應當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一方向另一方主張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絕履行之日起算,即按有效合同的訴訟時效起算方式處理;在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從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損失實際發生之日起算。
48、支付價款時間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主張支付價款權利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經規定,這種情況下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價款,則如買受人未同時履行付款義務,出賣人應當知道權利已經受到侵害,應自此時起算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不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將喪失法律強制力保護。如買受人收貨后出具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亦應從出具欠款條時起算。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出賣人向買受人主張權利時,可給對方一定的履行期限,則訴訟時效中斷,自履行期限屆滿后重新起算。
49、連續行為的訴訟時效應如何起算
連續行為是指同一債權人與同一債務人之間,一段期間內基于同一個整體的意思表示而連續發生的多筆交易行為。由于多筆交易具有整體性,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交易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二十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審判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2005年9月30日由審判委員會第43次會議討論通過)
50、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約定不明,且根據合同內容無法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給予的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51、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約定不明,且根據合同內容無法確定履行期限,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前,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債權人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給予的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52、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履行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53、當事人在總合同項下又分別單獨簽訂多份合同的,訴訟時效以每份分合同最后履行日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54、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后向債務人發出催收到期債權的通知書,或者具有催收內容的對賬單、確認書等文件,債務人在上述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是對原債權債務的重新確認。
重新確認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重新確認的債權債務沒有明確的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自確認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二十三)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年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55、合同對開發商向產權登記機關報送辦證資料的時間有約定的,買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合同約定時間的次日開始計算;合同未約定時間的,訴訟時效自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之日起90日之次日開始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內,購房人要求開發商報送辦證資料的,訴訟時效中斷。
56、合同對開發商通知購房人提供辦證所需資料時間有約定的,購房人請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合同約定時間的次日開始計算。合同未約定時間的,訴訟時效自開發商取得擬售房產初始登記之日起90日之次日開始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內,購房人要求開發商報送辦證資料的,訴訟時效中斷。
(二十四)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57、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
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支付逾期辦證的違約金,從合同約定或者法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58、租金屬于分段債務還是同一債務的分期履行,其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
租賃合同中約定租金分期支付的,應當認定該合同項下的租金為同一債務的分期履行,其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59、未簽訂買賣合同或買賣合同未約定價款支付時間,買受人向出賣人出具了《欠條》,《欠條中》也未明確價款支付時間的,支付價款的訴訟時效是從出具《欠條》的次日起計算還是從出賣人主張權利之日起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四)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未簽訂買賣合同或買賣合同未約定價款支付時間,《欠條》也未明確約定價款支付時間的,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情形,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履行,訴訟時效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
(二十五)山東省高級人法院《2011年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魯高法【2011】297號)
60、關于人民法院對訴訟時效是否釋明的問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9月1日頒布實施的《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訴訟時效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抗辯權,而非請求權,在訴訟過程中,如果當事人未行使該項權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審理中主動援引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即在當事人未就時效予以抗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得以當事人的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同時法官也不得在案件審理中就相關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當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時效抗辯權進行釋明為由在二審程序中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審理民商事案件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61、人民法院應否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訴訟中,債務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未提出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審查訴訟時效是否完成。當事人在一審中不對訴訟時效提出抗辯,應視為放棄時效利益,二審或再審程序中主張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62、約定有債務履行期限之無效合同,訴訟時效如何起算:
約定有債務履行期限之無效合同而產生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
63、即時清結的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起算
(1)即時清結的交易從合同履行完畢時起就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應區分以下不同情形分別處理,但對于買賣合同等《合同法》分則另有規定的,按《合同法》分則的規定處理。
在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的情形下,權利人的權利未受損害,訴訟時效期間不起算,但要受20年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對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合同的情形,如果債務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則應從此時起計算訴訟時效,有寬限期的,在寬限期內債務人未拒絕履行的,從寬限期屆滿時起計算訴訟時效。而再次主張權利時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64、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債務人在債權人出具的對賬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二十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合同糾紛審判實踐中的若干疑難問題》
65、訴訟時效超過后,主債務人主動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可以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復》(【2003】民二他字第59號),債務人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主動向債權人發出詢證函,核對貸款本息的行為,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7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間題的批復》所規定的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借款人在信用社發出的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行為類似,其法律后果可參照以上批復的規定進行認定相處理,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二十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審理中有關疑難問題的解答(一)》
66、業主要求開發商辦證沒有訴訟時效,那么,業主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是否有時效的限制,如有,則該違約責任主張的時效起算點應如何確定?
答:業主要求開發商辦證屬于物權請求權范疇,因此,其無時效;但業主主張逾期辦證所產生的違約責任屬于債權的范疇,其與業主要求開發商辦證屬于不同的法律性質,因此,其具有時效。對于該時效的起算點,我們認為,應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予以確定。如合同約定每逾期一天承擔多少違約金,則從起訴之日起兩年前的違約金過了時效;如合同總括性約定逾期辦證承擔多少違約金,則時效從開發商存在逾期辦證之日起計算。
67、逾期交房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答: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出賣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屆滿,買受人根據合同約定可以請求出賣人交付房屋。其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應當區分具體情況:
(一)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時,房屋已具備約定的交付條件的,則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如果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時,房屋尚不具備約定的交付條件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何時開始計算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同樣從約定交付的時間開始計算,因為,開發商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將具備約定交付條件的房屋交付與買受人,則此時,買受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第二種觀點認為,時效應從房屋具備約定的交付條件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參照《中國民事審判前沿》)。第三種觀點認為,時效應從房屋具備約定的交付條件,且開發商重新通知交房之日起計算。
我們傾向于第三種觀點。
(二十九)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商事審判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遼高法〔2005〕29號
68、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
保證合同有效時,如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按《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尚免除保證責任,故在保證合同無效時,從公平角度考慮,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不應超過保證合同有效時其所獲得的利益。因此,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期間雖然因保證合同無效而不具有除斥期間的性質,但應起到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的界定作用,在此情況下,如果債權人未在該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無效保證的締約過失責任。
抵押擔保合同無效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按《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
69、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
合同沒有約定債務履行期限或債務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此種情況下,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第一次主張權利而未得到實現的次日起或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債務的次日起計算。
如果從交易習慣上可以判定債務履行期間的,按交易習慣確定的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70、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還款協議的時效起算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7]4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還款協議是否應受法律保護的批復》應作如下理解:
(1)自然債務應予保護的前提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就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重新達成協議,主觀要件在于雙方有繼續履行債的新的合意,債務人有愿繼續償還債務的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表現為達成新的協議;
(3)內容體現出對原債權債務的確認及履行方式達到了一致;
符合上述三個標準的還款協議,應受法律的保護,訴訟時效從還款協議確定給付時間的次日重新起算。
7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7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批復》規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逾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催收單上簽字或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理解適用這一批復時應注意:
(1)債權人不僅為信用社,也包括其他金融機構這些特殊主體;
(2)債務人簽字或蓋章的文件僅限于催收逾期貸款通知單,且該文件上有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比如其他普通主體所為,或者債務人僅僅在對賬單、欠款單或征詢函上簽字蓋章的,不產生對原債權債務重新確認的效力,不存在訴訟時效重新起算的問題。
(三十)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民商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黑高法發【2005】6號)
72、關于法院應否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
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應主動依職權援用訴訟時效。當事人在一審中未提出時效抗辯,但是未明示放棄時效抗辯,在二審、再審中又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應予審查并依法處理。
73、明確約定了債務履行期限,或者雖未明確約定債務履行期限,但是能夠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確定履行期限的,從約定或者確定的期限屆滿次日起算。
74、分期履行的債務,訴訟時效期間應當按每筆債務約定的履行期限分別起算,但是當事人約定了最終結算期的除外;合同標的在性質上不可分的,從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次日起算;
75、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要區分不同情況起算訴訟時效期間:
(1)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同意立即履行,但未實際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催告的次日開始起算;債務人承諾了履行期限,債權人同意或者未明確提出異議的,自債務人承諾的履行期限屆滿次日開始起算;
(2)債權人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并明確了債務履行期間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債權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開始起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明確拒絕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作出次日起算;
(4)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未做明確意思表示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主張權利次日開始起算,當事人約定有履行債務寬限期,或者依合同性質應有必要的準備時間的,自寬限期或者準備時間屆滿次日起算。
76、合同無效時,當事人請求合同相對人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次日起算。
77、保證合同無效的,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主合同約定履行期限屆滿的次日起算。
78、一般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的訴訟或者仲裁的裁決生效次日起算,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次日起算。
(三十一)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當前商事審判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79、關于證監會公布虛假陳述處罰決定前,上市公司應自行在指定媒體上對虛假陳述處罰決定進行了公布,投資者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應從上市公司自行公布處罰決定之日起算還是從證監會公布處罰決定之日起算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雖然對訴訟時效起算點列舉了三種情形,其中第一種情形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睹穹ㄍ▌t》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梢,二者的規定是不一致的。我們認為,依照《民法通則》已能明確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就應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故無論是上市公司自行公告還是證監會公告,均應推定投資人自公告之日起即知道或應當知道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及證監會的處罰決定。
審理這類案件應當把握兩點,一是上市公司自行公布處罰決定應在指定媒體;二是以最先公布的時間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三十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當前商事審判疑難問題裁判指引》(2016年11月)
80、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不予支持。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可以對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從該方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算。
(三十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審判若干疑難問題討論紀要》(浙法民二〔2012〕21號)
81、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以主債務人和保證人為被告起訴,送達起訴狀副本后撤訴。以后,債權人又起訴的,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應如何認定?
此類情形應區分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的,從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從債權人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據此,債權人以主債務人和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為被告起訴的,保證期間終結,保證訴訟時效開始計算。至于一般保證責任,債權人前次起訴行為不產生終結保證期間、起算訴訟時效的后果。
82、因無效合同產生的返還財產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如果適用,其起算點如何確定?
因無效合同產生的返還財產請求權,審判實踐中一般認為屬于債權請求權性質。由于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故無效合同的債權人獲得的利益不應當超過合同有效時。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涉及無效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問題的司法解釋,在司法解釋實施之前,認為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原則上應從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的意見是妥當的。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2003年第1卷登載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終字第87號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的裁判要旨涉及無效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認定與前述理解也是一致的。
83、分期履行合同的訴訟時效及保證期間應如何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1999年關于“借款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分期的方式償還借款而如何計算訴訟時效的請示問題的答復”,分期給付合同訴訟時效從最后償還日期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睹裆虒徟兄笇c參考》2002年第1卷登載的最高人民法院(2000)經終字第232號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也確立了分期付款合同保證期間以最后一筆貸款保證期間為計算標準的裁判要旨。實踐中應按此原則把握,同時也要注意個案事實的特殊性。
(三十四)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商事審判若干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五)》
84、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逾期辦證違約責任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
對該問題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逾期辦證的違約行為系一個獨立行為,不是持續行為,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從辦證逾期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逾期辦證的違約行為是持續行為,應參照侵權行為訴訟時效的規定起算訴訟時效。
第三種意見認為,逾期辦證違約責任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論,應區別以下情況予以處理: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逾期辦證違約金數額的,為一時性侵權,從約定或法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訴訟時效;
(2)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日或月為單位累計計算違約金數額的,屬于繼續性侵權,以每個個別的債權分別適用訴訟時效;
(3)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損失數額難以計算的,從公平誠信原則出發,由出賣人按照買受人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違約金,即《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在理解適用該規定時,也是將違約責任作為繼續性債權來確定違約金數額,這樣既可促使出賣人盡快履行辦證的義務,也可對買受人給予適當的補償,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我們認為,上述第三種意見具體分析了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并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一一列明處理方式,切實可行。而且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人員韓延斌撰寫的《商品房買賣糾紛中逾期辦證責任的認定處理—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解釋》一文中的觀點,因其系該司法解釋的起草人之一,觀點較為權威,宜予采納。
(三十五)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商事審判若干疑難或需統一問題的解答》
85、定期給付之債的訴訟時效何時起算?
答:分期履行之債分為同一筆債權分期履行和定期給付兩類。同一筆債權分期履行是指某一債務發生后,當事人依照約定的時間履行,如借款合同約定債務人分期還款等。定期給付之債是指繼續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續定期發生的債務,如租賃合同租金的定期支付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對同一筆債權分期履行情況的訴訟時效起算已作出明確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的履行期屆滿時開始計算,但法律并未規定定期給付之債的訴訟時效計算起始時間。我們認為,定期給付之債的各期債務的履行雖然具備一定獨立性,但該獨立性不足以否認定期給付合同項下債務的整體性,若從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計算訴訟時效,會割裂該合同的整體性;同時,定期給付之債系繼續性合同,債權人沒有及時追索債務人未履行的一期或多期債務,多是債權人基于維護雙方業已存在的合同關系及對債務人的信任和諒解,并非怠于行使權利。故定期給付之債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86、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未約定價款支付期限,出賣人以送貨單或結算單等證據(也均未明確付款期限)起訴,出賣人要求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起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故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如當事人事后對付款期限未達成補充協議,或根據合同相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無法確定付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該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該規定對債權人而言,具備了行使收取價款的權利,而沒有規定債權人在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應當主張債權。上述理解更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也更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87、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公司清算組成員或股東因未依規定或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等承擔賠償或清償責任等,上述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期間?如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如何確定?
因不當清算引起的糾紛屬于侵權之訴,應適用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為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清算組成員或股東未依規定或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而導致其權利被侵害起計算。
在確定訴訟時效起算點時,具體應注意以下問題:
(1)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
(2)時效抗辯的舉證責任在于清算義務人,即由清算義務人舉證證明債權人存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怠于主張權利的事實存在;
(3)應考慮債權人作為理性的商事主體,對債務人公司的存續狀況的合理注意義務。實踐中,可參照一般訴訟時效兩年的做法,酌定債權人至少兩年應查詢一次債務人公司的工商登記。
(4)之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不當清算責任未作規定對債權人行使權利的影響等。在實踐中,如對于債權人已申請強制清算,而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以作出終結清算的裁定為起算點;對于已發生解散事由而怠于清算的公司,以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公司發生解散事由、債務人公司未在法定期間(15日)內自行組成清算組之后作為起算點;對于債務人公司經不當清算已注銷的,根據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的存續狀況的合理注意義務,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最遲不應晚于債務人公司注銷后4年,具體結合相關事實確定。
88、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可否抵銷?
若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是被動債權,進行抵銷的主動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的,視為主張抵銷一方自己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可以抵銷。若主動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原則上不予支持,否則無異于強迫對方履行自然債務。
89、因無效合同產生的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如何確定?
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但當事人可以對作為債權請求權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逗贤ā返谖迨藯l規定了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應承擔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合同是否無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只有在判決或裁決確認合同無效之時才產生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請求權,故該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合同被確認無效時起算較為妥當,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當事人一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予支持。
(三十六)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理解(二)》
90、在買賣、承攬等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未約定付款時間,僅有債務人出具的無付款日期的欠條,對此如何確定訴訟時效期的起算點?
訴訟時效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債務人出具此種欠條即表明不可能及時結清貨款,應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有關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依照該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在此情形下的付款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原則上應從債權人首次主張權利之次日起算。
91、當事人之間多次發生買賣或承攬業務關系,發生欠款糾紛時,如何確定訴訟時效?
當事人之間多次連續發生買賣或承攬業務關系,原則上應按一次交易確定付款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但是,如果可以證明多次交易之間相互獨立,則對每次交易均個別地適用訴訟時效。在實踐中,可以從雙方付款是否有明確的指向等情況來確定多次交易是否系相互獨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