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來源:勞動法庫
萬震山于1994年即在鞍山市某設備監督檢驗所工作,后轉到東辰公司繼續在原工作地點從事原工作,
2019年12月14日,公司負責人通知萬震山:“下周起不用在這里上班了,不在這里工作了,工作進行到本周五”。
萬震山勞動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2750元。
萬震山申請仲裁,
來源:勞動法庫
萬震山于1994年即在鞍山市某設備監督檢驗所工作,后轉到東辰公司繼續在原工作地點從事原工作,2019年12月14日,公司負責人通知萬震山:“下周起不用在這里上班了,不在這里工作了,工作進行到本周五”。萬震山勞動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2750元。萬震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25個月標準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750*25*2=137500元。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4750元。一審判決:按最高不超過12個月計算,賠償金的數額為2750×12×2=66000元一審法院認為,職工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萬震山原是設備監督所職工,后來轉入了東辰公司,工作地點不變。工作崗位,也都是輔助性的工作。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因此東辰公司應該支付萬震山賠償金的數額為(2750×12×2=66000元),對于超過66600元的部分,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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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原審法院以12個月為標準計算賠償金不當,應當按25個月算中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條第二款第一項,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本案中,萬震山的勞動關系主體由原設備監督所變更為東辰公司,但其始終在基地從事同樣崗位工作,故原審法院認定萬震山屬于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并連續計算其工作年限并無不當。萬震山于1994年即在鞍山市某設備監督檢驗所工作,后轉到東辰公司繼續在原工作地點從事原工作,直到2019年被辭退,共工作2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一審認定萬震山在勞動關系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2750元,顯然不高于鞍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故東辰公司向萬震山支付賠償金的數額應為137500元(2750×25×2)。原審法院以12個月為標準計算賠償金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綜上,二審改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37500元。案號:(2021)遼03民終3549號(當事人系化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因此,經濟補償金能否超過12個月,關鍵看勞動者的工資是否高于當地社平工資3倍,未超過社平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金不受12個月工資標準限制,超過社平工資3倍的,則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12個月的月工資標準。